新常态为政府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因为政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来转变职能,建立新的规范和行为准则。由于新常态是常态,从时间跨度讲,将是一个很长的阶段。这个阶段不仅仅是经济的,它还是政治的、社会的,它还要伴随着国家的成长。新常态表明了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政府的行为也必须转变,而这些转变本身是同政府的最基本的定位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表明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权力的运行是有限度的,而且这一权力是受到制约的。在计划时代,中国政府是一个全能型的政府,政府权力垄断了整个社会事务。此外,这一权力几乎不受到制约,也没有人想到要去制约,所有这些造成的一个结果就是政府权力膨胀和无节制地运用,以及民众对权力的顺从。改革开放打破了政府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社会逐渐形成了国家(以政府为代表)、社会和市场三分的局面。但是历史的惯性加之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政府在这三者中还是占据了独大的地位,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十八大还在呼吁这方面的改革。权力的独大是同权力不清和权力不受制约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限政府的建立首先是确定政府的权力边界,以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方式确立哪些是政府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政府做的。对权力加以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一制约不仅仅应该是法律的,也应该是社会的。
其次是责任政府。权力和责任是一体的两面,行使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传统的管理往往强调前者而忽略后者。其一,责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在任何场合下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为民众提供服务是政府存在的意义所在,因此,在政府自身利益与民众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应该是政府的首要选择。其二,责任政府要求政府的工作是可以问责的。这一问责就把政府与民众联系了起来,民众是政府的服务对象,政府工作好坏的最后评价者应该是民众,而不是政府自己。问责通过将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面公众而提升了他们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民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热情。其三,责任政府要求勇于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里,建立一套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正是对责任的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了这方面的建设,首次提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这对于政府责任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是法治政府。法治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法律是至上的,没有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也是社会得以良好运转的一个基本条件,因为社会秩序就是由法律来保障的。法治政府的精髓在于:其一,政府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制约的,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其二,政府依法行政,这就需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三,政府行政违法必究,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受到司法的监督,也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因此,政府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有着双重的使命:一是政府必须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二是依法管自己,把自身的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法治政府的形象来推进社会的法治进步。
最后是透明政府。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透明政府,因为政府是人民建立的,政府有责任告诉人民他们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人民对政府的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透明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凡是应该让社会知道的,就应该公开;透明政府要求政府行为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回归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这一本源,要求我们重启政府改革之路。这一改革之路的指向是在解决政府运作流程和技术问题的同时,更多地去解决政府的结构问题,经济新常态为我们进行这样的改革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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