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人的署名文章《纪律处分条例有必要修订》近日在《学习时报》发表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确实,除了文章指出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突破了党内的范围、违纪标准不够明确等方面外,条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与刑法条文高度重合。众所周知,党纪是对党员高于普通群众的严要求,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高标准要求,而刑法规定则是一般群众都不能触及的高压线,是做人和行事的底线。把普通民众都不能允许的犯罪行为与对党员的高要求放在一起,无疑湮灭了党纪的特点。
毫无疑问,党纪并非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涉及,只是像马怀德教授所说的那样,不应当重复刑法规定。而且,作为一般人都不能触犯的犯罪行为,对高标准要求的党员更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所以党纪中只须规定一条——“触犯刑法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党籍”就够了,应当把省下的篇幅着重用于党员不同于群众的高要求、特殊要求方面。
除了刑法问题外,由于党员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所以对于党员违反所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必要进行处分。对此,可根据法律的严厉程度并与刑法对接,分别规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被免于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在犯罪和一般违法问题之外,要使党纪体现出严于国法的本质特点,应当关键体现在对党员高于普通群众的高标准规定上。也只有那些群众可以为而党员不能为的行为,才能显示出对党员不同于群众的高要求、严要求,也才能充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本质特征。所以,纪律处分应当主要规定对党员不同于群众的特殊要求。
党纪的独特性和严于国法的特点应当主要体现在对党员不同于一般群众的特别要求方面。从而,剔除刑法、其他法律乃至行政处分内容后,如何使党的使命、对党员的特别要求显现出来,使党纪真正成为调整党员行为的特殊规范而不是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的简单重复,是修订完善纪律处分条例应当注意坚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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