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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务公开”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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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探索政务公开的实践有近30年。世界政务公开的历程,如果从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的确立起算,已经有了近50年。全世界厉行政务公开的国家,如果以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志,已经达到了103个。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政务公开,我们有着极大的有利条件,既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可供回顾,也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如果把历史和经验教条化,优势就可能转化为劣势。历史上的成功经验如果被固化,可能反过来成为思想的枷锁;一时一地的经验如果被简单地照搬照抄、生搬硬套,则可能贻害而不是助益于我们的事业。中国的政务公开,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既不同于以往,也不同于其他国家。这就内在地决定了,把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既要充分吸收借鉴本国与他国探索出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也要创新创造,立足新时期新阶段的实际、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科学推进中国特色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法律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性作用,也要通过政治层面的顶层设计与之有机衔接。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二字,既表明法治的核心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法治这一社会治理手段保基本、兜底线的基本属性。被奉为法治思想巨擘的柏拉图就认为,法治是人类的次优选择,它不是最好的,只不过是最不坏的。在大力倡行法治的今天,人们应当意识到,法治的功能是有限的,是保基本、兜底线的,而不能把法治作为最高的标杆、终极的理想。政务公开工作中,谨记法治的这一基本属性尤为重要。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都只是把最需要公开、最应当公开的那条线划定下来,更高的公开透明要求,法律中只能加以提倡,而无法强制约束。这就好比法律能够禁止人们逾越杀人越货的底线,但是却不能强制每一个人都乐善好施。当前,我国政务公开还处于摸索期,社会各方都迫切希望能够更快更好更深入地深化公开透明进程,加强政务公开立法的呼声非常高。但如果把中国政务公开的全部都寄托于制定并落实好一部政务公开法上,则过于理想化或者说简单片面了。
  当然,对于当下中国的政务公开而言,完善法制依然是首要任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7年来,纠纷数量快速增长,7年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量仅增长了89%,但是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增长了将近16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于信息知情的正当需求没有保障好,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又没有限制住。因此,推进新时期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的首要任务,是尽快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信息公开的基本底线给兜住,把信息公开的基本规范给立稳。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有必要在政策层面制定出台一个有关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的顶层设计文件,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的基本方面进一步具体化、细化,相对明确地描摹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具体举措、重点任务、保障机制等。这一顶层设计文件,适用对象是各级政府机关,可以也应当提出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高的要求。通过这种顶层设计文件与专门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与配合,推动中国特色政务公开走出一条立足于法治而又高于法治的道路。
  科学推进中国特色政务公开,要重视发挥政治引导的作用,但要避免流于庸俗、流于口号。
  只要我们认定,政务公开透明,既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就应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旗帜鲜明地亮明立场,把公开透明的理念牢固地树立在每个党员干部的观念之中,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使政务公开不仅成为外部的法律约束,更成为自觉的行动指南。加强政治引导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的率先垂范作用,越是上级机关,越要重视自身的公开透明,向下级机关也向全社会展示出坚持不懈推进政务公开的鲜明立场,为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透明示好范、带好头。
  在发挥政治引导作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庸俗化、口号化的倾向。政治引导很容易转化为包装、口号。把政务公开转化为政治号召、政治引导,就要说到做到,把政务公开从文件、纲领、口号、讲话里落到实处。
  科学推进中国特色政务公开,要重视自下而上,更要重视自上而下。
  我们实行政务公开,终极目标是确保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务公开的需求方、得益方是公众,因而政务公开的动力源也是公众。世界各国的透明化运动,基本都是民众自下而上推动的。因此,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往往也表现为一个自下而上、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过程。
  虽则如是,政务公开工作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效果要好于自下而上的外部约束效果。以美国为例,由于克林顿政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其任期被认为是美国政务公开最好的时期;小布什政府排斥政务公开,其任期则被批评为最糟的时期。而两个政府的跨度期内,其信息公开法律并没有修改,民众的公开透明需求也不曾有丝毫减少。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全国所有的政府机构都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自上而下推进政务公开的权力更大,相应的责任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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