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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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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象范围,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规范门诊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意见》明确,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意见》提出,各地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做到医疗救助与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和服务规范,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提供救助服务的要终止协议、取消资格并依法追责。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链接: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2.两部门解读《意见》

      3.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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