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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提名推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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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推荐是干部录用的首要环节,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环节。提名推荐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适用非常广泛,无论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都会涉及提名推荐问题。因此,这一环节的制度是否规范,程序是否明确,执行是否到位,将直接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好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高低。

提名推荐是干部录用的首要环节,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环节。提名推荐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适用非常广泛,无论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都会涉及到提名推荐问题。因此,这一环节的制度是否规范,程序是否明确,执行是否到位,将直接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好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高低。从提名推荐的现有制度设定和实践情况来看,完善提名推荐制度,需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规范提名主体和提名客体
  提名主体也就是“由谁提名”。谁拥有提名推荐权,谁就掌握了干部选拔的重要话语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干部选拔条例》)规定提名主体主要由七部分组成:(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这七个部分的提名主体前六类主要为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相对而言对于一般党员群众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作为相对强势方,其提名权力容易得到保障,一般党员干部的提名权则很容易被忽视或形式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名义上是民主推荐,实质上是少数人、尤其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履行相应的程序。规范提名主体最主要的是要实现由“少数人提名”向“多数人提名”的转变,要将领导、组织提名与群众提名相结合,形成领导和组织看得中,群众也满意的最终结果。
  提名客体就是“提谁的名”,也就是被提名的对象。《干部选拔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出考察对象。也就是说,无论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的干部选拔方式,民主推荐都是必经环节。但是对于民主推荐的范围、比例、数量,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提名客体的科学设定是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保障。由于没有严格的限定,在实践中就难以避免出现一些实用主义的提名客体设置,如“量身定做”任职条件,或者框定推荐人员范围。规范提名客体,核心是要解决“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变等额推荐为差额推荐。传统的民主推荐按照职数等额推荐,这不仅压缩了组织择优比选的范围,而且使得以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方式获得提名的成本很低。

提名推荐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民主推荐是扩大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但在民主决策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如何保证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统一的问题。如果没有科学化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民主推荐,只有民主形式和数量上的增加,最终反而可能削弱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和水平。比如,由于推荐范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民主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工作圈、交往圈、生活圈并不一致,推荐人在不了解被推荐对象的情况下只能凭借感觉、印象推荐,而一些真正了解情况的人却不能参加推荐。一些善于经营社会关系,拥有足够社会资本的人,无论其工作好坏,甚至人品好坏,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反而可能很高;相反一些不善公关,埋头苦干,甚至敢于较真的干部,得票反而并不高。因此实践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大多数人不认可的一定不是德才兼备的,而多数认可的未必就是德才兼备的。有鉴于此,《干部选拔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解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现象。
  要做到既要坚持“群众公认”,又“不简单以票取人”“唯票取人”,需要科学的体制机制作为保证。
  要突出提名主体与提名客体的关联度。民主推荐并非参与范围越广、层次越多越好。本着“有经常性工作接触和相对知情”的原则,合理界定民主推荐范围,既要突出推荐者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信息的对称性。参加推荐的人员应主要为拟推荐职位的管理、服务对象,工作上有经常联系的单位部门,以及对其比较熟悉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的领导和群众,可适当增加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分管领导和直接同事、下属的比重,让真正“知情人”说知情话、投知情票,从而避免“参与者不知情,知情者没参与”的不科学推荐。
  注重提名结果研判的科学性。《干部选拔条例》要求:“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如何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科学的方法。民意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对被推荐者的了解程度不同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不同推荐主体推荐出的候选人实际可供参考的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推荐结果,要进行综合分析,科学把握不同推荐主体在提名推荐结果汇总中的权重。在实践中,这种差别化的计分方式被称为“ABC”票或“三票制”“四票制”。所谓“ABC”票,或“三票制”,即“领导票”“中层干部票”和“一般干部和群众票”。“四票制”除了“三票制”以外,还加上“自推荐票”。不同推荐票的实际分值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领导推荐票的分值最高,以此显示出推荐主体对推荐岗位的知晓度和关联度,从而增加人岗相适度。当然,分类计算推荐分值,关键是要防止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推荐票否定群众推荐票的情况,导致“少数人说了算”,产生用人腐败问题。

提名推荐的权力与责任
  有权须有责,有责必问责,是权力运行的一条通则。提名推荐责任追究,是约束提名权力、保证提名质量、防治“带病提拔”的关键措施。明知被推荐人有问题,或者不负责任地提名推荐,造成“带病提拔”的严重后果,应当对“举恶”者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人。为此,对于干部提名推荐的全过程必须推行记实制度,对于动议提出、初始提名和民主推荐的责任人和重要情况即时如实地记录在案,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事实依据,倒逼提名主体公道正派地审慎行使权力,为党组织推荐忠诚可靠合适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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