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政治和职责要求上说,人民法院必须实现这一目标,但从司法规律角度如何解读这一目标?
司法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最终途径
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该引导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涵义形成一个尽可能的共识。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对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造成干扰。
公平正义观念和司法最为契合。英文“正义”(justice)的另一个含义就是司法,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诞生之初,功能就在于通过裁判是非定纷止争以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统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可以说是对公平正义最接近也是最有权威的诠释。
从司法意义上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的公平正义,才是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平正义。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实体裁判结果,很多时候表现为变量而非定量,使得人们很难从实体上判断是否实现了公正。程序正义一方面有具体的保障实体权利的制度内容,可以促进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还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公正”,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又具有独立价值。只有实现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实体正义,才能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才能赢得理解,才能最终取信于人民群众。
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际上是明确了公平正义实现与否的评判主体和评判标准,提出了司法改革、司法判案的“民心观”“群众观”,也可以说是我国司法的“本质观’,是和党的群众路线这一法宝分不开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
实现司法个案公正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树立每一个司法案件必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让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成为处理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共同过程,才能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的根本途径,是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的根本要求。
感受是基于法律事实上的感受。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技术手段,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当事人和部分群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异,这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和部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基于法律事实感受的公平正义,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只有这种感受才能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本质。
法官裁判案件,要努力做到回归本来、让人民群众满意。即使规律决定了司法的局限,法官也不能就此放弃责任拒绝裁判,甚至故意曲解事实,枉法裁判。现在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不满,固然有对一些司法错案不满意的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怨愤法官没有尽到最大努力,或者是对法官没有秉持公正之心不满意。因此,不论是否能完全还原案件真相,实现个案公正,都需要法官主观上为此付出最大的努力,积极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有所作为地去促进实质公正的实现。
法官也需要认识到,在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司法规律,运用科学司法方法,尽一切可能去实现个案公正,而不是局限于每个案子每个当事人的视角,受制于一些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不按照司法规律办事,那样做不仅起不到好的法律效果,反而会带来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不懈努力和追求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没有党委领导下司法改革的推进,没有全体政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靠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家都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过去,政法部门强调配合多、制约少,不能很好发挥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从具体司法工作来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独立、中立、被动、公正、效率以及正当程序和以庭审为中心等现代司法理念;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隔离,消除对独立公正司法的干扰,着力推进审判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要围绕提高司法公信,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回应和引导关注司法的舆情。要用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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