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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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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矛盾问题。矛盾纠纷的频发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人们纷纷把目光投向司法,期盼司法对社会公正有更多的担当。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稳定的奠基石,有了公正,人民才会有安全感、幸福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问题意识抓风向、创新意识激活力。问题是时代的呐喊,标示时代的风向。围绕司法公正出现的各种问题,法院借鉴国内外经验,不断探索司法改革之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庭审方式由“审讯式”向“抗辩式”转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判而不审”的司法审判形式;实现法官着装改革;推行错案追究制度;推行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实行法官回访制度等;人大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案监督”制度等。
  本质意识抓内里、辩证意识解忧难。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司法权最根本的属性即为公正。除此之外,司法审判权还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亲历性、裁定性、独立性、终局性等。围绕司法的所有改革都必须带着辩证的意识来思考分析,遵循司法的内里规律,抓到改革的主要矛盾。鉴于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从属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倾向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发展意识贯始终、系统意识聚合力。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跳出森林看森林”,需时间和空间上贯穿始终、聚拢合力。鉴于此,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所有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司法开出的“药方”。
  对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让司法回归到独立性上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让司法摆脱地方性;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人民群众方便、经济地参与司法活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发挥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共权益的保障作用。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害案件,垄断经营案件,不合理利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等大量存在,仅仅依靠公民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不现实。为此,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它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同破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检察官熟悉法律,掌握诉讼技巧,可以更好地担此重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作用的彰显,为此,需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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