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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既坚持又创新的态度认识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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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2011年春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资本论》是马克思用毕生精力写成、恩格斯用了大量心血整理的全面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及特征的政治经济学巨著,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在《资本论》中得到了理论逻辑的科学证明。有条件的领导干部,还是要读读《资本论》第一卷,一定会有很大收益。最近,有机会在中央党校学习,重温了《资本论》第一卷,深刻地感受到,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等理论,虽然揭示的是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但是,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应当采取既坚持又创新的态度,既不能以教条主义的方式简单地照搬,也不能认为已经过时或一概否定。
  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一元论”须坚持,但劳动的外延应当拓展
  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两重性,首先是由马克思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批判地理解全部问题的秘密所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225页)。“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这正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经济学的最显著的标志之一。我们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要有商品和商品交换存在,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原理必须坚持。
  当然,马克思研究的毕竟是一百五十多年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时的资本主义正处于工业化的初期或中期,劳动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与今天相比已大不相同。这是由于科学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变化所决定的。今天,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它的外延也要广得多,劳动已经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还应包括与商品的价值形成和实现有关的所有劳动,它们共同创造并决定商品的价值。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后期其实也意识到了。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中,关于劳动的概念只限于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劳动;而到第一卷第十四章,提出了“总体劳动”的概念。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又进一步认为,在流通过程中,对商品的运输、包装、分类、整理等作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延续也创造价值。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甚至把资本家作为共同劳动的指挥者的管理活动也看作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由此可见,只有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原理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将劳动的外延加以拓展。
  与劳动外延变化相适应,作为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不仅包括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而且包括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者;不仅包括生产领域的劳动者,而且包括流通领域的劳动者;不仅包括生产和流通领域第一线的劳动者,而且包括作为生产经营管理者的经理和作为科技工作者的工程师的脑力劳动者,甚至还包括资本所有者中从事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都应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者。这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分工日益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坚持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拓展劳动和劳动者的外延,不仅对于我们坚持并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须坚持,但属于商品的范畴应当扩大
  劳动价值理论在第三产业是否发生作用的关键,是这些产业里的“服务产品”是不是商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服务产品”这种商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它同样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也是一种“物”,与一般商品不同的只是,这种商品是非实物形态的劳动成果,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它同样凝聚着人的活劳动。
  当然,马克思在开始分析商品两重性进而分析劳动两重性时,确实没有把“服务产品”当作商品。他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48页)。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识商品,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马克思是运用抽象的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作为一种抽象,他撇开了非实物形态的商品,从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开始。二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第三产业远没有今天这样高度发达。但即使在那时,马克思也不是没有意识到“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曾提过“不以物品资格但以活动资格供给的特别的使用价值”“哀歌的使用价值”“未来音乐的创作家”生产的使用价值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4页;《剩余价值学说史》1949年版第1卷,398页;《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2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把“服务产品”列为商品的范畴,也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一方面,有利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进一步证明劳动价值理论仍然能够解释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现象,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须坚持,但按什么“劳”分配要研究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主要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的。现在的问题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怎么看待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参与分配?曾有学者认为,现在实行的按劳分配不能说明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参与分配,所以要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必须从深化劳动价值论中找答案,具体说,就是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纳入“劳动”的概念,这些要素与生产性要素一起共同创造价值,从而共同参与分配。且不说这同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否一致,这里实际上是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不适当地混在了一起,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
  其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决不是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尽管劳动创造的价值对分配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劳动多,创造的价值多,可资分配的财富也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创造多少价值就应当得到价值相当的财富。就是按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马克思指出,“劳动所得”的社会总产品,只有作了各项扣除以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中央党校出版社《马列著作选编》第214页)。
  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物质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的所有者会凭借其所有权在分配中获取收入。马克思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源泉”。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价值创造的源泉只能是人的活劳动,收入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我们讲劳动者按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多寡参与分配,以劳动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尺度,实际上是指劳动力作为资本,作为活的生产要素分享劳动产品,他所分得的正是劳动力(活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所不同的是,这种所有权不再像资本主义制度中那样被资本家所剥夺,这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按劳分配不是按照劳动“创造价值”来分配,而是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那么,按劳分配本身也就不排斥按照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时存在,只不过作用的程度在不同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比如,从全社会看,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从公有制内部看,在劳动者同时拥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他们既应获得劳动收入,又可按生产要素获得收入。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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