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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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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层面,迫切需要把全面推进公共部门整体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工作,构建以风险分析与控制为前导的城市新型公共安全管理系统,抓紧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制度。

  截至1月6日,根据官方发布的信息,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已经造成多人遇难,70多人失联,1人获救,30多栋建筑被毁。从媒体报道来看,早在2014年9月24日、10月22日,深圳新闻网就两次报道了“光明红坳村泥头车占道堵路,噪音扰民”的问题,在整个事故风险管理的控制过程中,无论是直接的企业经营与管理方,还是相关的直接监管部门,比如,街道办、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都对泥头车排队拉土上山的情况知情,最终却不仅扬尘没有治理好,更没对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做好安全预警、防范和有效整改。
  把全面推进公共部门整体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工作。2015年7月,在光明新区城管局招标采购红坳受纳场的监管项目中,深圳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95万元价格中标,该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辅助光明新区城管局全面履行项目监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9月21号进场后发现“现场填土密实度不够”“有轻微沉降”等诸多隐患,并向光明新区城管局递交日报、月报,提出了这些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另外,2015年1月12日,中标单位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是坝体溃坝风险,并特别提醒,“挡土坝发生溃坝风险主要可能对北侧柳溪工业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由此来看,此次事故事前并非毫无预警。逝者已逝,我们尤需加强对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与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监督与整改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公共部门管理体系,推进公共部门管理范式的系统、科学变革。
  一方面,须把推进公共部门风险管理作为现阶段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战略。在深入总结类似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在中央政府设立或确定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推进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整体设计,逐步完善公共事务风险管理、绩效管理和预算支持相配合的制度设计,定期监督与测量风险管理绩效。还需明确推动公共部门整体风险管理建设的工作路线和基本方法,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事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公共事务风险管理手册或指南,建立对公共事务风险管理推进工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改进。
  另一方面,须注意完善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公共部门风险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明确公共部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公共事务风险管理行为,逐步建立公共部门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建立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公共部门特点的定性与定量的测量方法及后续矫正与预防分析制度。同时,抓紧开发公共部门风险管理的相关技术工具,建立公共部门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等系列措施,促进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
  构建以安全风险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新型公共安全系统。除了类似滑坡事故,我国城市还面临大规模地震、洪水、大范围停电、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网络安全等重特大突发事件风险的严峻挑战。因此,需真正把城市安全工作放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首要位置,把安全风险治理贯穿到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城市运营等各环节和领域。这就需要加强对推进风险治理工作在整个城市管理架构内的整体性、逻辑性、规范化设计,强化和健全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完善城市管理各部门内部运行的风险控制机制,认真研究、分析和评估相关领域的短、中、长期的风险,探索和确定有针对性、科学实用的风险管理流程及方式方法。同时,需注意提高城市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社区综合风险防范能力的建设,促进公共部门、企业、个人在城市安全风险防范中的合作,增强全社会的整体抗逆力。
  另外,针对城市所面临的现实风险,真正促进城市应急准备工作的系统优化。一是以科学的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作为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和应急预案等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合理确定“城市安全容量”;二是以有效实施和支撑科学的城市安全管理战略、公共安全规划和应急预案为目标来加强和完善相应的城市安全管理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三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通过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来测试应急预案和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四是系统总结和分析应急演练、实际的城市灾害应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结合实际的城市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的实际工作和其他城市安全的经验与教训,作为改进和重新修订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应急预案和城市安全管理资源评量的科学依据;五是进一步研究和强化应急管理能力标准、绩效评估、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资源保障、应急管理人培训、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智库建设等其他相匹配的制度设计;六是切实增强城市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公共风险沟通能力,努力培育良好的城市风险管理文化。
  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制度。2015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突发事件,结合此次滑坡事故,我们更需要把“从教训中学习”真正变为制度设计。从国外的一些实践来看,在卡特里娜飓风之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了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制度(AAR);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日本中央防灾会议开展了系统性地评估和调查分析工作,从2011年5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先后召开 12次部长级专题会议,来检讨期间应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作为改进其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定依据。2014年,韩国国会在“世越号”沉船事故发生后,对《韩国突发事件与安全管理基本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明确了在大规模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国务总理行使指挥权,加强了新成立的国民安全处在灾害、安全等领域的统筹管理功能,明确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地区消防队队长的现场搜救工作指挥权,还通过了查明“世越号”沉船事故真相的《“世越号”特别法》。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国家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后应对制度,既是对事故风险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救援等环节的总结与回顾,也是对应急指挥与调度、应急响应效率和效能、关键决策、多部门协调与配合、资源整合与使用等重点工作的规范性梳理和评估。
  需要注意地是,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后应对制度,不是单纯的事故调查或案例总结,它是着眼于将教训总结制度化,以期能更有效地规范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真正提升所有安全管理者的实战水平,以促进我国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加快改进和完善,进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同时,注意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现场记录工作制度,以做好现场的记录和资料保存、整理工作;引入科技化的手段或工具,研究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评估信息系统,尽快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的轨道;研究法定评估、技术评估、即时评估等多种形式(比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针对巨灾应对的总体性、法定评估职责),以及研究引入第三方开展应对评估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应对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客观公正性,以尽快改进公共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真正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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